第四十二条

有效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转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