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第三章 投资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本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