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第三章 投资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本市加强外商投资领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和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对外商投资知识产权案件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申请,应当按照法定期限受理、审查、作出裁定。对于故意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依法适用侵权惩罚性赔偿。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