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做好各类农村不动产的确权登记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