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典型经验的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返乡入乡创业、帮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捐款捐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