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畅通社情民意收集渠道,健全接诉即办工作机制,发挥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调解组织、法律专业工作者等作用,就地预防化解农村基层矛盾纠纷,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