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乡镇应当设立综合性政务服务中心和村政务服务站点,制定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优化政务服务流程,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供劳动就业、医疗卫生、养老助残、社会保障、政策咨询等政务服务。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