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七章 乡村治理第四十六条有效乡镇应当设立综合性政务服务中心和村政务服务站点,制定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优化政务服务流程,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供劳动就业、医疗卫生、养老助残、社会保障、政策咨询等政务服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