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涉农区、乡镇应当拓宽村级组织人才选用渠道,优化任职交流和保障机制,培养与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村级组织带头人。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选派优秀人才到村级组织任职。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