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章 人才支撑第二十九条有效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乡村振兴人才培养、引进、管理、使用、流动和激励政策措施,加强乡村产业发展、教育、医疗卫生、经营管理、法律服务、社会工作、农业科技等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