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发展第二十三条有效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就近发展食品加工、净菜加工、中央厨房等业态,延长产业链,提升农产品附加值,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便利化消费需求。商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完善产地贮藏、预冷保鲜、冷链物流、城市配送设施,创新产地直供、平台优选等农产品电商模式,促进农产品产地与超市、社区、企业、学校等对接。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