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技术指导、目录保护、品牌认证、宣传推介等政策措施,支持名特优新农产品和北京地理标志农产品相关产业发展,培育农产品北京优农品牌。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