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擅自批准砍伐古树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追缴树木或其变卖所得,对擅自批准砍伐的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擅自批准砍伐的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