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绿化责任第十七条有效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引导社会公众通过造林绿化、抚育管护、自然保护、认种认养、设施修建、捐资捐物、志愿服务等形式履行植树义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