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

公职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