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老旧住宅小区管理维护第六十五条有效物业配套设施完善的老旧住宅小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指导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鼓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物业配套设施不完善的老旧住宅小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小区业主自行管理或者因地制宜采取灵活方式选聘人员实施物业服务。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