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有序推进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准确认定范围、统筹安排时序、科学编制计划、合理确定项目,落实补助资金加强老旧住宅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更新、改造、提升,逐步改善老旧住宅小区人居环境。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