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每年向业主公布。业主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指导专户管理银行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网络平台,接受业主的查询。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