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物业保修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承担保修义务。物业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维修申请后现场核实。情况属实的,立即维修。物业保修期内,建设单位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可以向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