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十四条有效物业服务区域内应当按照规划设置车位、车库,并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利用共有部分划定车位的,其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代收相关费用。物业服务人可以收取机动车车辆停放服务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在住宅区内显著位置公告。住宅区内停放车辆的,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和公共绿地,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