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用途或者经批准的设计功能使用物业专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