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四十六条有效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业主的物业未达到交付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按照约定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