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业主的物业未达到交付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已按照约定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