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当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新的物业服务人未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

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指导监督,确保物业服务质量。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