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六条有效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决定文书应当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但不具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