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工作和收支情况;
(三)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监督履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六)监督管理物业服务区域的公共收益及其使用;
(七)建立完善定期接待制度,听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建议,接受处理相关咨询、投诉,并及时向业主反馈意见办理结果;
(八)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九)审核需要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督促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十)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