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筹备组负责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二)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资格、投票权数和专有部分面积;

(四)起草楼栋长的推选及表决办法;

(五)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工作规则草案,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六)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七)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予以公示。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答复。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