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缴存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账户,筹备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筹备经费具体缴存管理办法。筹备组应当在居民(村民)委员会指导下制定筹备经费开支预算方案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向全体业主公布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