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
(二)指导、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
(三)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
(四)指导和监督业主共同决定实施的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
(五)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项目的移交;
(六)指导和协调老旧小区、散居楼栋等物业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其他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物业管理、公安、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参加,具体解决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应当支持、配合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