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规划、标准、规范、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全市物业服务人和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评价;
(三)指导和监督全市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负责物业管理信息共享平台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五)统筹协调全市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培训与宣传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