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高空坠物、车辆违规充电和侵占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设置警示标识,消除安全障碍和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行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