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应当依法保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等在处理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泄露个人信息或者将个人信息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