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世界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并做好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中文化遗产部分的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由世界遗产所在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