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世界遗产主管部门审核开展建设项目或者在世界遗产缓冲区范围内开展对世界遗产突出普遍价值有较大负面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世界遗产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建设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并处以违法项目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