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世界遗产地开展高速公路、铁路、港口码头、输气管线、输电线路、大型水库、缆车、索道、风电、水电以及其他对世界遗产突出普遍价值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对世界遗产的影响评估报告,由省人民政府世界遗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后,出具审核意见。

在世界遗产地开展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对世界遗产的影响评估报告,由市(州)人民政府世界遗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后,出具审核意见。

在世界遗产缓冲区开展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对世界遗产的影响评估报告,由其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世界遗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后,出具审核意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