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之日起一年内,世界遗产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批准的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和管控分区,设立界碑、界桩、界牌等界线标识,并在醒目位置设置世界遗产徽志。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