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低于全省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四十。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森林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态环境状况,确定非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占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总面积的比例。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