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章 森林采伐第三十八条有效木材检查站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以及对木材的运输、经营、加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