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章 森林采伐第三十七条有效从事木材经营或者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经营加工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