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四条有效禁止擅自改变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确需改变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