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国家投资兴建的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水利工程的维护、运行管理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支付。较大工程的配套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由计划部门列入年度基建计划。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