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中原农谷投资运营公司由省、市共建,负责中原农谷整体开发运营,承担产业投资、科创服务、招商引资、土地一级开发、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及其运营等职能。

中原农谷管委会应当对中原农谷投资运营公司实施领导和业务管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