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中原农谷实行管理委员会加公司的建设运营模式。

中原农谷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原农谷管委会)作为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中原农谷发展规划、具体计划;

(二)负责中原农谷资源统筹、种业聚集、科技创新、产业培育、招才引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等管理工作;

(三)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行使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政审批权限;

(四)探索建立有利于科技创新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对外交流合作、先行先试的体制机制;

(五)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