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原农谷发展促进条例/第六章 支持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省、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中原农谷建设。对中原农谷重大科创项目、涉农龙头企业,省、市人民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统筹相关资金给予积极支持。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财政贴息、投资补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融资支持和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域。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