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武夷山国家公园内新建、扩建茶园的,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