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依法开展检查工作,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三)进入相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相关设施设备、交通工具等进行查验;(四)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物品以及从事破坏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六)查封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