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武夷山国家公园所在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承担国家公园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加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突发林业有害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联防联治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控制疫(灾)情。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调查、普查工作以及日常巡护、管理,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防治方案。发生林业有害生物、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危害时,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及时除治,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支持配合。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除治,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予以支持配合。

武夷山国家公园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