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武夷山国家公园的保护对象包括:(一)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水流、滩涂以及其他湿地;(二)野生动植物;(三)丹霞地貌、地质遗迹;(四)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摩崖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等不可移动文物;(五)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六)朱子文化、茶文化、陶瓷文化、古闽族文化、民俗文化、民间音乐舞蹈等传统文化;(七)其他需要保护的资源。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