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是未成年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唯一抚养人、扶养人、赡养人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时,应当将未成年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情况通知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其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同时通知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对未成年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及时将安置情况书面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通知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做好安置衔接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