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戒毒治疗项目纳入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体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戒毒人员,在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产生的戒毒诊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从基金中支付。

戒毒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