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服务第六十二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制度。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加强诊断评估工作衔接。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戒毒期间的表现作出阶段性鉴定意见,并随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一并移交至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作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诊断评估的参考依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